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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自然资源和天博规划局

所属分类:天博新闻发布时间:2024-12-07 20:26:40点击量:

  办公室、法规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自然资源权籍和登记管理处、自然资源权益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国土空间规划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矿产管理处、征地拆迁管理处、详细规划处、市政交通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建设项目审查一处、建设项目审查二处、建设项目审查三处、建设项目审查四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处、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村镇规划处、科技和宣传处、政策研究处、财务处、人事处、自然资源督察处、信访处、安全监督管理处、行政执法处、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

  根据《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办〔2019〕75号)文件规定,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在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派驻了分局。另辖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沙市土地整理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长沙市自然资源交易事务中心、长沙市地质灾害监测评价中心、长沙市城市规划研究室、长沙规划展示馆、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长沙市土地信息中心10个直属单位。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勘察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市域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依法收缴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和全域自然资源管控研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配套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依法指导编制或审查县 (市)国土空间规划和镇、乡、村各类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

  (八)集中管理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承担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下达规划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全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和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市级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完善并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开发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相关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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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行业监管。依法对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测绘单位资质的初审;承担规范行业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责任。

  (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建设工程放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

  (十五)负责征地拆迁管理。组织拟订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规、规章、政策草案和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办法草案;对区县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六)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测绘勘察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

  (十七)根据市委授权,对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的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八)承担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原长沙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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