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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关于《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的说明

所属分类:天博新闻发布时间:2023-09-28 03:05:42点击量:

  原《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11月施行,至今已施行近5年。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调整和吕梁市城乡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原《条例》规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标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与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宗旨出现了偏差,亟需修订。

  (一)《条例》规定的规划建设条件难以落地。一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制定滞后,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一些住宅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时,没有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致使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无法在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及时落实。二是随着城市人口结构的变化,原《条例》规定的中心城区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千人适龄入学(园)人口数量标准已经与实际不符,无法客观地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以常住人口为标准不科学,随着城市化发展,大量农村青年进城,留在农村的多为中老年人,以常住人口为标准对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缺乏指导作用。

  (二)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原《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义务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和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单位。随着国家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政策的调整和深化,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成公办性质。目前吕梁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求独立规划建设,在此条件下如何科学、合理地在设置人民政府与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在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和责任,需要《条例》从制度上予以明确,并细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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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民办幼儿园居多,居民负担加重。截止2022年底,吕梁市幼儿园762所,其中民办337所,个别新建小区的幼儿园办成收费高昂的贵族幼儿园,违背了国家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居民的教育支出与负担。同时,由于吕梁市幼儿园公办率低,与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到2025年,公办率达到70%以上”目标有较大的差距,需要通过强化、细化《条例》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制度,提高幼儿园公办率,落实国家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改革政策,减轻居民教育负担,提升人民群众在教育上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为了确保《条例》修订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本次修订是在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展开的。2023年初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小组;3月对原《条例》文本进行了分析;4月下旬在离石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了由离石、文水、岚县、兴县、汾阳等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6月中旬形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建议《条例》进行全面修订;6月底形成了《吕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修订草案)》初稿;6月28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征求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建议,通过《吕梁日报》、“吕梁人大之声”微信公众号全文刊登《条例(修订草案)》初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7日,省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吕梁召开了审查意见反馈座谈会。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省人大提出的审查意见,法工委对《条例》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讨论,并报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二十九条,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修改十六条,删除五条,新增十一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一是突出了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新增了政府督导机构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专项督导职责(第四条)。二是列举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部门及其具体职责(第五条)。三是突出了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环节的职责(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二)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管控。一是为了适应国土空间改革新形势,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新增规划编制依据(第六条)、编制和修改程序(第七条)和评估要求(第八条)。二是新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制度,防止由于布局专项规划的滞后导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无法在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及时落实,新增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住宅用地出让前的评估制度和教育用地出让时的审查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或审查结果与实际入学(园)需求不符的,应当及时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五条)。

  (三)科学更新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根据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更新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标准。一是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幼儿园,按每千人口四十五名学龄前儿童计算;小学按每千人口一百名学生计算;初中按每千人口 五十名学生计算(第九条)。二是居民住宅区达四千人以上的,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一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小学;二万人以上的,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初中(第十条)。三是每个乡(镇)原则上应当配置一所公办幼儿园、一所公办小学;常住适龄初级中学生一百人以上的,应当配置一所初级中学。行政村常住适龄幼儿二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幼儿园;常住适龄小学生五十人以上的,应当配置小学(第十一条)。

  (四)严格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管理。一是规范已建成的 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调整(第十三条),旧城区改造教育用 地不足的,应当优先安排扩建用地;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腾退 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 途。二是严格规划预留用地管理(第十四条),禁止擅自改变规 划预留用地性质,对于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的,应当依法就近或就地调整,且调整后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五)完善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制度。针对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民办幼儿园居多,居民负担重等问题,《条例》一是明确了供地方式为划拨(第二十条第一款),二是明确了办学(园)应当建成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第二十条第一款),三是明确了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应当包含配套建设相应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成本的百分之五十(第二十条第二款),四是强调政府应当在住宅用地开发时同时启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二十条第三款)。

  (六)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一是突出政府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职责(第十六条)。二是新增建设主体规定(第十八 条),强调社会主体捐建的要完善合同约定(第十九条)。三是新增建设标准要求(第二十一条)。四是强化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环节的部门职责。五是补充建设内容,增加校内建设要求(第二十五条)和周边建设要求(第二十六条)。

  (七)规范法律责任。一是调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形(第二十七条)。二是删除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原《条例》第二十条)、改变已建成幼儿园的法律责任(原《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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