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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是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麟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它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进行。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城乡规划中,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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