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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精选(九天博篇)

所属分类:天博新闻发布时间:2024-08-29 02:12:17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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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精选(九天博篇)(图1)

  “城乡一体化”在规划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曾经还因为各人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而发生过学术争论①;但这些讨论多年来一直是停留在学术层面上的探讨,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推进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讨论的“城乡一体化”,概念界定为对城市和乡村实行“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之所以要重新讨论这一话题,概因当前正在进行的《城市规划法》修订中,圈内人士建议将原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的呼声甚高,甚至得到主管领导的首肯②。将《城市规划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这样的修改虽只一字之差,却是一个突破性的变革;它意味着,目前仍然在施行的“城乡分治”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将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中。这在给城乡规划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对现行的规划体系和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规划界人士对此不能不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制定《城乡规划法》之所以得到较为广泛的响应,是因为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10年以来,城乡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已经难以应对形势急剧变化下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改革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它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经济格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村实际上已经成为工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与乡村的空间界限日趋模糊,与城市生产和生活相关的功能设施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以前的农村地区,使得传统概念上的城市和乡村的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这在经济发达地区体现得尤其显著。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仍然要把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囿于“城市”,试图通过人为地划定城市规划区来区分城乡空间界限,不仅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城乡联系日益紧密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21世纪将是中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已是城乡空间发展的大势所趋。

  乡镇企业迅猛发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乡村地区的开发强度明显增加,非农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由于这种类型的工业化是由基层政府和农民个体自下而上发起的,带有极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村土地结构的调整、乡村地区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城乡地域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出让,都往往呈现秩序混乱的状态,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但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也形成了规划建设管理上的“二元”体制。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被界定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以外的乡村建设是执行另一系列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在城市规划的工作权力范围之内。虽然乡村建设也不是无法可依,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规划的实施机制,其监管力度远远弱于城市地区,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活动。

  而对于这些活动,城市规划的控制管理权由于体制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这些地区的无序发展状况愈演愈烈。因此,打破规划管理上的“二元”体制,整合城乡两个规划系统就成为当务之急。

  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基本定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主要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但后者的出发点主要是立足于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而对于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非建设用地,使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发挥更大作用则缺乏积极的引导。事实上,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对于人居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作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保护和开发相结合,使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③。无论是传统城市规划的“田园城市”理想,还是当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向,都要求城市规划必须将自然生态环境纳入到自己的作用对象之中。这样,乡村就不可能排除在城市规划工作范围之外。

  目前,我国的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是因为两者发展的动力机制存在根本的不同,其最终的根源在于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按照《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作为国家干预手段的城市规划,在对两种土地使用方式的控制管理力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理论上说,即使在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的干预也是有限度的,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也不意味着所有者在土地开发使用上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但在实际运作中,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却截然不同。作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是由国家统一调配划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换言之,一直有遵从国家统一规划管理的“传统”。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才实施的,至今不过十余年的历史。而且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场化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在从国家手中获得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时,就附着了许多开发条件(其中也就包含着规划条件),也就理所当然地要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面临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使得规划在实施中有较强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机制。

  但在农村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土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但国家对农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虚位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行使了土地的处分权。而规划则被视作一种国家强加的外来干预手段,缺乏内生机制和需求,难以得到农民的接受和认同;乡村建设就必然变成农民在各自所拥有土地上自行其事的属地建设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城市普遍存在的“城中村”现象就是土地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这些“城市里的乡村”,尽管位于城市中心区,处在城市规划的直接作用范围之内,但仍然无法摆脱规划失控的状态,部分地区甚至陷入法不责众的困境,其中土地制度是规划难以发挥效力的根本原因。在城市中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尚且如此,大量处于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要实现对土地统一规划管理,谈何容易?

  如果不改革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解决乡村非农建设用地统一开发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矛盾,就无法真正将乡村的规划建设真正纳入到政府的有效管理控制之中。而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究竟享有何种权力,如何依法行使这种权力,显然不是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当时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出现的问题而展开的。改革的思路不外乎三种: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在维持原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各种意见均有各自的充分理由(袁亚愚,1996)。而在中国推行任何一项重大的制度变迁,最大的难点在于全国各地的巨大差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在沿海发达地区可能并不突出;沿海发达地区快速发展中暴露的新问题,在其他地区也许尚未显现。

  反映在农村发展问题上,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化超前发展、农村地区出现“过度开发”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还相当落后,不仅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低,城市自身也存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土地仍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保障。这种经济发展的地区性差异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面对严重的不平衡发展,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或新的制度安排,常常因为要照顾全局、综合平衡而变得十分小心慎重,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尤其如此。由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都是中央政府关注的焦点,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三十年不变”就成为中央对于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使得在学术界曾经沸沸扬扬的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到后来反而趋于平静,在实践上更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推进。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建设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无疑将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性约束。

  将《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并不只是规划法本身的变动,还涉及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管理部门的关系调整。与城市规划同样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另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1998年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必然涉及“两法”的协调,同时也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这一规定界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地域,它要对包括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做出统筹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在城市或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确定城市或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的界限。建设用地内部的土地利用应根据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不作干预。这样,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在彼此的工作范围和权力界限上基本是明晰的。但是,如果实施《城乡规划法》,把整个行政辖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并且对于非建设用地的管理同样要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那么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出现交叉和重叠,由此可能引起新的管理混乱,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就变得十分紧迫。

  除此之外,在规划法规系统内部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现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二元”体制导致规划的法规体系也呈现“二元”性:在城市建设中要遵守《城市规划法》,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标准;在城市范围以外的乡村地区则是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条例》的自动失效?目前城市和乡村两个规划标准的统一有无可能?这都是值得规划界认真研究并迫切解决的问题。

  表面上看,城市和乡村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是造成城乡建设“两张皮”的体制原因。因此,机构合并就成为最简单最基本的改革思路。在1998年进行的建设部机构调整中,原来的城市规划司和村镇规划司合并组成城乡规划司,体现了国家主管部门对城市和乡村两个系统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意图。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造成乡村建设失控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两个规划系统和两种体制并存产生的摩擦,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行管理体制和机制下,规划的管理控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乡村地区。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乡村建设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乡村规划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的话,也不会出现当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况。

  但规划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制保障,同时也需要行政保障和经济保障,这绝非出台一部法律就可以了事,也不象简单的机构合并那么轻松。面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和可建设用地都位于乡村的基本现实,规划要覆盖到整个乡村地区,也就意味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较以往将有大幅度的扩大,实际上也将造成规划管理的权力重心进一步下移,村镇一级的规划管理力度必须大大加强(张兵, 2000)。如果在规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以及财力、物力的投入方面没有保证的话,《城乡规划法》的落实也就成为纸上谈兵。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赋予了规划部门更多权力的同时④,也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在当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对城市建设中的种种矛盾都有些力不从心的形势下,他们是否有能力承担法律所赋予的比过去艰巨得多的重任以及由此伴随的巨大风险?

  深圳是全国最早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的城市之一。首先,在规划编制上,新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摈弃了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只管城市不管农村的做法,将整个市域的土地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业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在空间上进行了明确的划定,从而较好地保证了城市建设与周边资源环境的合理保护利用和相互协调,实现了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早在1989年就将规划、国土两局合并,行使全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房地产管理职能,实现“规土合一”,使城市规划紧扣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使规划真正成为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龙头。

  1994年,为使规划管理政策更直接、更快捷、更准确的实施,将全市各区的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改组成为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将镇(办事处)的规划、国土管理职能从镇城建办划出,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所,作为区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市局———分局———国土所”三级垂直管理架构。实践证明,这一机构改革,从根本上理顺了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关系,协调了规划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规划国土管理工作走上了集中、高效的轨道。

  深圳之所以能够比较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除了归功于政府的坚定决心和体制优势外,还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首先,深圳的行政区范围相对狭小而建成区规模较大,有可能将整个行政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管理;其次,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全市域范围的城市化人口超过90%,而农业在GDP总量中的份额不到1%,这为对全市域范围实施城市化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第三,深圳的人均GDP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居首位,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巨大投入,为规划实施提供了强用力的物质保证。

  但即使有上述诸多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深圳对经济特区外农村集体土地实施规划管理时仍然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这也是造成深圳特区内外城市建设面貌迥异的重要原因⑤。而对于全国其它城市和地区来说,并不完全具备深圳的条件,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无疑将面临更多困难。

  自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以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文件,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后已经被大多数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所熟悉掌握但《城乡规划法》出台后,不仅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协调,而且现有规划体系自身也面临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要如果新的《城乡规划法》要求把规划区推进到广大的乡村地区,甚至将整个行政辖区都纳入规划范围,则现有的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方法都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以往的规划实践,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详细规划,都基本是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展开的,包括目前进行的一些探索性的规划,如概念规划、法定图则等等,亦基本如此。1983年全国开始的市带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但这些规划研究的重点仍是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和各级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合理布局方面;对于乡村的规划究竟应该如何编制,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明显滞后。很显然,乡村的开发和建设具有与城市完全不同的特征,不宜采用与城市同样的办法处理,但至今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别于城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方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村的规划究竟怎样与已经沿袭多年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究竟是重新制定一整套新的城乡规划编制系列办法,还是依然按照原来的城市和乡村两个系列进行?如何审批?如何管理?由谁组织实施?这都是规划界所需要马上回答的问题。而从过去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看,规划界都缺乏应对的准备。

  进入21世纪的前20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驶入“快车道”,城市规划若不能及时应对这一巨大变化,不仅难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将丧失自身进一步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看,尽早出台《城乡规划法》,是及时应对城市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将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但同时又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过去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众多制度性症结都将迎刃而解,相反却可能引起更为剧烈的新旧体制碰撞冲突,并对与规划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条例,包括专项法、从属法等等,以及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都提出了调整改革的紧迫要求。

  为了减少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保证改革稳妥顺利地展开,一个较为务实的途径是:将《城乡规划法》作为指导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只提出针对所有地区需要普遍遵守的原则而不涉及操作层面,作为建构我国规划法规体系框架的基础。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法,针对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距巨大的矛盾,在城乡发展问题上建议只提出原则性要求,而将更多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留给地方城市去选择制定,保证规划的主干法在面对全国千差万别的情况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既保持主干法在相当长时期内的稳定性,也为地方的规划法规建设和发展留下更多空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的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最近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取消了沿袭数十年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实施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的户口管理制度。这是城乡发展中“自下而上”推进改革的一个典型范例,对于城市规划也是一个有益的启示。在国家总的法律精神的指引下,经济发达地区应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抓住机遇,大胆创新,走在全国规划改革的前列。

  1赵燕菁.理论与实践: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2001 (1).

  2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3张兵.渐进的规划制度改革面临的出路[J].城市规划, 2000 (10).

  4陈宏军,施源.栉风沐雨二十年[C].见:城市规划研究所99技术论文集(未出版).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99.

  近年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渐成趋势。我国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层面两规的主要依据,对两规衔接有着重要的影响。

  《城市规划法》是我国城市规划法系开创性的法律,具有城市规划宣言法的性质[[[] 吴志强,唐子来.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J].城市规划.1998,(3):11-19.]],于199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当时我国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江河流域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一些编制的试点,但还没有法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成果,而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各级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相互联系和交叉的情况。

  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纳入一部法律中,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格局填补了过去法律、法规中关于乡村规划的空白,也成为两规衔接的重大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城乡规划法》中删除了原《城市规划法》中提及的国土规划的内容,并增加了对规划区的解释(第二条),被认为是两规衔接的重要内容。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通过并。1988年《土地管理法》随宪法修订,从此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中,由经济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投资和建设的急速增长。由于相关规划体系不成熟,1988年版的《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涉及不多。

  土地作为商品过快卷入市场造成了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问题,1992年全国范围开始出现圈地热潮,耕地保护面临重大转折。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把它作为国家管理土地、调控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的重要基础[[[] 李元主编.新土地管理法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1998.]],强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重要依据的作用,扩大国务院的审批权限,缩小省、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姜爱林.新土地管理法对城市规划法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1999,(2):13-15.]],加强国家对土地总供量控制[[[] 王平,李克坚.论修订土地管理法的价值取向[J].中国房地产.2000,(2):18-19.]]。

  进入21世纪以后,城市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减少,一些地区的发展遭遇瓶颈,土地利用规划的地位空前提高。在2009年的《土地管理法》(修订案送审稿)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章节的内容由9条扩充到18条。其中与两规衔接直接相关的内容有所增加,首先是增加了有关国土规划的内容;其次规定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地位;第三是在原有衔接的规定上增加了除城市规划之外的镇、乡、村庄规划。

  《土地管理法》修订的不同背景展现了两规衔接的需求逐步加强,尤其在编制方法内容和管理体系上的融合日益深入。

  城市规划法颁布之前,曾以条例的形式,对1984-1990年间的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间接使得原《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大量的编制技术说明,大量篇幅是在规定规划文件的内容与编制方法。规划工作技术的色彩很浓厚,模糊了规划工作法律管制的政策意义[[[] 仇保兴.从法治的原则来看《城市规划法》的缺陷[J].城市规划.2002,26(4):11-15.]]。在整部《城市规划法》中甚至没有涉及到监督检查的内容。而《土地管理法》从一开始就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章节内容,并且在历次修订中一直是重点,可见其管制性更强。这与城市规划重编制、土地利用规划重管制的特征有着紧密的关联。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在现代社会,城市规划的编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项单纯的工程技术工作,《城乡规划法》中监督检查一章的设立就是其政策管理性加强的重要表现。

  《城乡规划法》重点针对的是各类城乡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其规定的城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类别;而《土地管理法》涉及的内容更为宽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其关注的唯一一项土地规划。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经过一系列的资料查阅以及相关的案例分析以后,在结合自身所参与的一些真实案例,例如《中山市阜沙镇丰联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总体2009-2020)》、《中山市阜沙镇上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总体规划2009-2020)》、《中山市阜沙镇大有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中山市阜沙镇土地利用规划(2010-2020)》。笔者在这些实践中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着一定的认知,对于二者之间的协调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下文中进行讨论。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二者同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管理内容的不同使得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原则[1]。目前,农民由于收入情况、教育、医疗条件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原本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纷纷涌入市区,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受到挑战。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和管理,尤其是对于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再次开发利用。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闲置土地被用于拍卖,没有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虽然在当下取得了经济回报,但是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2]。

  土地征用作为整个规划环节中最为常见的规划管理手段,也是最容易出现矛盾的环节。在实际的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因为土地的补偿价与农民心中的理想价位差异过大而引发的土地矛盾,造成农民的不满情绪,影响土地征用的进程,最终影响到城市建设。另一方面,目前,随着人口的大量迁徙,城镇化加快,人们对土地的应用也产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商业用地、宅基地等土地需求的增加,让许多耕地被破坏,被侵占。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实施,违背了将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3]。

  一般情况下,由于市场对于土地的价值评估波动,以及当前经济环境对于土地认知的一个差异,另一方面再加上政府在进行土地征用时所各处的相应补偿与市场价格差距明显。让国家在实际进行土地征用时,会出现许多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来自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农民本身的不满,这是由于经济差带来的,另一方面是来自于管理方面的矛盾,在实际的征用时,存在很多管理问题以及不合规操作,这加剧了土地矛盾,也会造成群众的不满情绪增加。为了解决这些现行存在的矛盾,我们必须要做到土地征用的规范操作。首先要将现行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的调整,在征用上要进行周祥的计划,合理征用,统筹兼顾,要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征用,而不能毫无规划的盲目征用。其次要对土地所在区域位置的不同进行价格标准的调整,尽量以市场价格为评判依据,不能所有的征用都是统一标准,这样反而会带来不公平。最后,在征用后,要对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的照顾,引导就业,促进发展,做好后续工作。

  要对土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管理,应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体系。土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的基础,它是以法律法规为武器来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并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而城乡规划是由各级城市规划局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并进行总体的规划,以实现城市与乡镇资源利用最大化,其目的是发展城市和乡镇的经济,以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环境。所以,要不断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使二者在实施时对土地资源能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才能实现城镇经济的发展[4]。

  只有解决了发展中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的进行城乡的建设,更好的进行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更好的进行城乡规划,从而促进城乡和谐,带动经济发展。我们将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将二者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并根据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相应的协调管理,让二者能够和谐发展,共同进步。避免出现规划和实施的矛盾,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资源浪费,避免土地资源不合理使用。从根本上促进二者的结合,让土地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让城乡得到更好的建设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1]蒋志龙,刘东海.按土地总体规划实施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J].浙江省土地学会、温州市土地学会、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文集(下册)[J].浙江省土地学会、温州市土地学会、浙江省土地勘测规划院:,2008,01:51-53+66.

  [2]宋柏慧,廉高波.论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用地的影响——以电网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间的关系为视角[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66-70.

  [3]于婧,陈芳.《土地利用规划学》研究型教学改革内容探讨——以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为例[J].科技经济市场,2012,05:84-86.

  建设未动,规划先行,城乡规划关乎城乡建设的现实和未来。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近些年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比如说长官意志现象、形象工程及政绩工程现象等。在此就城乡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相关方面进行探讨。

  一些地方领导在城市建设上,重地上,轻地下,热衷于建大马路、大广场,大搞人造景观、假古董,造成很大破坏和浪费,而地下基础设施却欠账很多,群众十分不满。

  一些地方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有的政出多门、多头审批,开发区实行封闭运作,不接受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削弱了城乡规划管理的调控职能,影响到城乡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

  部分地方的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开发商领导,市长决策,规划局执行”的现象在很多地方存在。这些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城乡规划及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尚未建立起规划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各级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管理行政追究制度和行政纠错制度还不健全,群众举报制度没有线.村镇规划水平不高,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的有些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的一些地区,乡镇规划编制工作非常落后,村镇规划机构不健全,规划管理水平落后,专业人才缺乏,规划理念陈旧,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现有规划体系对城乡统筹考虑不足城市规划重城轻乡、市镇脱节;乡镇规划、村镇规划过于关注居民点规划,忽视其他空间的安排,其中以发达地区最为典型;在规划过程中,城乡统筹所采用的主要引导手段,如空间管制、四区划定等适用性不强。目前规划全覆盖是以城市为中心的规划覆盖,重城市建设用地覆盖,忽视农业用地、乡镇用地规划的覆盖,影响了农业土地规模经营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

  传统的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价值认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城乡建设。传统的规划强调计划性和强制性,若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管理,则投资商没有太大的选择余地,容易打击投资商的积极性,若规划执法不严又容易产生各种腐败现象。传统的城乡规划是以土地使用控制为核心的一种静态的物质规划,规划缺乏实施可行性论证和评估,造成了规划的目标过于僵化,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从而造成大面积的违法建设。传统城乡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土地开发过程的调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代表的是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目前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有的城市还没有独立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难以承担起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和协调经济法人与公众利益关系的职能。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商对经济效益过度追求往往会侵害公众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而作为城乡整体利益的代表,城乡规划部门难以对这类行为进行有效的干预和调控,使得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得不到有效保障。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冈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为规划更有科学性,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城乡规划涉及到经济、社会伦理、生态环境、空间布局等方方面面,若就规划论规划,未免视线)强调公众参与

  强调公众参与的实践规划城乡规划涉及政府、公众、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各方主体在目标导向和主体利益上会有所不同,在主体的观念和思想上,会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因此,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多路径推进规划的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保证规划成果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不同主体的要求和意愿,通过公众参与实现不同利益主体分歧的协调,减少实施中矛盾的激化。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合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改革区域行政管理体制,祛除僵化的“设市标准”控制。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通过核发选址意见书进行协调。按照规定须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之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建设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建设项目在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选址审查意见;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没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提供建设资金贷款。其中,跨2个以上州、市的区域通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意义;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管理首先要树立全民的资源保护意识。环境资源问题是随着城乡的发展而出现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环境资源进行了过度的开发与利用,也是为了提高企业的利益,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会带来环境问题。很早以前,人们没有金钱意识,而且也没有开采资源的工具,环境与人是和谐相处的,没有环境污染问题。但是随着人们的欲望的增长,看到了利用资源的利益,资源的数量日益减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慢慢的人们看到了环境问题带来的麻烦,这些问题威胁着人们的健康,人们也慢慢认识到了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也主张先树立全民的资源环保意识,积极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而且相关部门还专门召开的环保会议,提倡健全环保机制,改善环境问题,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促进环境与人类和谐发展。所以,树立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制定环保策略的前期工作,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改善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的策略。

  城乡规划管理与资源环境的保护其实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致性,也存在手法、目标上的统一性。在推进城乡规划的进程中,如何更好的协调资源、环境问题,加强对资源环境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显得尤为关键。

  1、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到位的问题。有些城市规划建设的布局上缺乏科学的分布格局,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合理规划布局,对城市的公共设施服务区和工业区以及一些的生活区和商业区没有进行科学有效的合理布局,特别是在对于人均土地利用规模和建设用地上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些土地利用在区位上揭示了城市各项活动在不同的城市服务区中进行不同比例的分配,这些城市土地的不同利用类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区位上的需求,遵循城市规划建设的用地标准。

  2、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对土地管理科学衔接上的问题。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中要能够紧密地与土地管理联系在一起,两者之间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而在实际的工作中要能够准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地利用好每一寸土地,走可持续发展的节约路线。对于存在的违法建设用地,我们要能够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仔细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不断加强城市执法和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在另外一方面,城市规划和国民经济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上的规划都显得很不协调,他们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从而影响到整个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反而对城市今后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1、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在城乡规划管理建设体系中,要重视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体制,这是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所以,我们要能够不断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系,统筹城乡建设工作。在另外一方面,我们要注重对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重视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换句话说,就是要能够加强对于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的保护,在城乡规划管理管理中,要能够重视绿地建设面积,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布置绿地,从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其中,还可以加强对节约型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的宣传力度,倡导合理的城乡规划管理,树立节约型的规划建设用地,从而可以有效地引导城市居民树立起节约能源的理念,从而可以更好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发展。

  2、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等规划在全国范围内不断展开,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生产水平、使农村建立现代化的集约经营模式、置换出部分的建设土地,还可以保护城市以及附近郊区的环境。随着工业开发的不断发展,致使部分乡村土地的环境已经变得非常污浊不堪,出现了土地推平闲置的问题。这时可以通过城乡一体化、新农村建设规划,在宏观方面为土地的发展与保护做出合理的设计,进而保护生态环境以及农业资源。

  3、不断强化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用地。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建设过程中,要能够对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严密地控制,科学地管理好城市土地,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要能够切实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切实加强土地供应量,提高土地审批效率,还要能不断优化资源的配置,严格把握相关的土地利用结构,贯彻落实相关的国家城市土地建设用地政策。其二,要能够不断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惩处。在城市规划用地时要对土地规划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进行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建立一系列的生态型的开发制度。并能够深入分析当前土地管理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积极做好相关的工作。

  4、加强资源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当前城乡规划管理的侧重点还是提升经济水平与效益,缩小城乡差距。由于受到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之前的城乡规划管理中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由于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必须改善这些规划,加强反规划观念。反规划观念的目的是改善土地资源问题,提高土地效益,使资源与社会共同发展、和谐发展。城乡规划管理的反规划是站在环保的角度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不能只注重经济效益提升,而忽视环保工作,对土地的规划不能太过紧密,需要考虑土地的承受能力,而且还要对历史文化遗址进行保护。

  5、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要实现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就必须要拓展资金的来源,从而可以有效确保土地开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能够切实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展开多方面的融资,并能够根据不同的投资者的不同目标和心态,以土地开发为核心,有效地将政府、企业以及个人这三者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能实现融资渠道的多方位、立体化。从城市系统的角度可以看出,要想不断完善土地规划制度,能够与城市建设的方向、速度可以更好地适应,就必须能够强调城市内涵形象,杜绝形象工程。从全方位规划好土地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过度的资源开发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开发资源的过程中不注重保护环境,使得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在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时,必须注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现行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主要将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统筹规划,其发展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导向中政府指导与调控在,这种发展机制与当前的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目的是相同的,以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加强了对城镇化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规划,但是这种体制容易导致城市与农村的产生利益矛盾、功能性领导和结构性实体矛盾等等,造成城乡发展不完全,例如行政结构上的主体缺位、辖区内不同管理功能差异等残缺现象,虽然城市领导农村与城乡统筹相矛盾,但是从镇(乡)作为最低行政级别单位来讲,仅仅通过城乡统筹在村镇规划的政策关系难以真正的统筹好农村发展或者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

  从城乡统筹的体制实施来讲,村镇规划在这个设置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中发挥着巨人的作用,,需要整合各个方而的权限所属与各辖区利益的关系,例如整合省(自治区)和省府城市、市(县)和其中心城(镇)等重叠空间关系、整体城乡分离空间等关系但是应当重视解决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对象与不同行政级别的空间的矛盾,城市和乡村作为规划管理的对象,这样才能确保城乡统筹规划的正常运行。

  山城市来领导和管辖农村发展的主要的空间矛盾在于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统筹发展的主要对象,但实际上统筹规划的出发点和决策都是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来决定的,而非是统筹农村、城市情况一起决定,发展过程中严重倾向在于城市扩张对村镇发展,由于行政主体是城市,对村镇规划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必然造成农村空间结构的改变,例如各种土地结构变性、经济或产业结构调整等等,这些变化针对整体城乡关系、城市发展村镇规划和管理方而主要矛盾,但是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对这方而问题需要进行综合考虑,规划管理的实施受到了进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因素权限,这其中所缺乏的就是合理的政策关系以及机制衔接。

  城乡规划属于政府行为,以政府、社会作为主体,其对象载体就是土地,土地规划只是实施土地利用的一个技术环节,如下图的某村镇的土地规划图,政府对农村土地进行了统一规划,将不同功能性质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并且根据其用途设置了一套相对独立的垂直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村镇规划中也涉及了的土地利用方而的内容,但是其受到了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第一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需要在总数保持一定比例,但是村镇不可能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进行利用;第二:在村镇发展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实际内容给予农村土地利用一个合理发展的空间;第三:村镇的上级政府设置或改变土地用途、以及设计实施其他规划的物质载体,这种现象对于农村发展极为不合理,直接原因就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利益不均衡,所以城市统筹规划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需要确定相应的政策关系和机制衔接。

  城乡规划从整个规划角度来看,村镇规划的目的性是明确的,但是村镇规划有着自身的整体性发展规划,这也是村镇规划中最突出的矛盾,导致在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找不到给予农村发展的可控空间,引起了村镇规划发展矛盾:第一:农村区域的而积广阔,其中村镇规划作为是城市规划的核心部分,在实际过程中农村规划需要服从并遵照城市的规划来设计和实施;第二:村镇规划中并没有完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所在区域进行合理规划调整,而且是在规划实现得到过程中,许多规划具体项目中受到了多方而的因素的制约,例如资金、审批环节和程序等等因素制约;第三:在规划项目的实时过程中,尤其是不违背上级规划而且没有在上级规划中明确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根据的相应的规范依据、政策支持以及机制衔接,所以在你实际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操作中,根据实际规章程序的进行,但是实际上人多数的命都是执行不到位,原本可以实施的计划项目因各种审批条件或待批时间原因的推迟,使得原本计划进度受到影响;第四:部分村镇规划自主调整规划和新增项目可能有发展空间,但是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例如土地利用困难、资金不足、建设困难等,这些导致项目实施困难。

  2013年,随着新型城市化的提出,广州市新一轮的村庄规划又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按照计划,广州市2013年要推进全市1142条村庄的规划,俨然一场“村庄规划大会战”。这场新一轮的“大会战”是否会切实为村庄以及村民带来他们最期待的改变和成效,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面对城乡发展的需要,面对十三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等要求,面对这一轮村庄规划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村庄规划这一课题进行重新整理与思考。

  在广州处于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乡村地区不再仅仅处于城市地区的边缘地带,而是发展成为与城市地区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高度关联的地区,这其中有被城市建成区包围、半包围的“城中村”,有处于城市规划区内、靠近城市蔓延边界、属于城市化郊区的“城边村”,有受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影响较大的、处于城市发展的影响范围内或处于城镇密集地区、有转化成小城镇可能的“远郊村”,还有仍然以农业为主导、属于非城镇化地区的“自然村落”。这些乡村尤其是“城中村”和“近郊型乡村”的存在和发展在城市建设用地日益紧缺的背景下,直接影响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城市社会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因此,乡村地区的建设问题也就不再被视为城市地区建设问题的附属物,乡村地区应获得与城市地区同样平等的地位。

  广州自2005年以来进行过多次村庄规划实践,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名镇名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宜居村庄规划、北部山区帮扶规划以及美丽乡村规划等,这些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村庄的环境、完善了村庄的基础设施。这些规划对村庄空间形态、用地布局和生产设施等进行统一规划布局,规划内容偏重于空间形态设计和村容村貌整治,缺乏对村民关注的土地问题等关键问题的解决,也缺乏体现公众参与的人文关怀,导致许多规划与村民意愿不相协调而难以实施。

  随着2008年9月十七届三中全会对于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政策的颁布,城市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长期并存已成为事实。由此可知,珠三角新农村规划的目的在于侧重对集体土地的开发进行约束或管制。考虑到村集体及村民主要依托集体物业和宅基地房的租金生存并发展,实际上新农村规划已演变成与农村有关集体土地如何开发的谈判博弈过程”。(魏立华等,2010年)至2013年,以上问题依然是村庄发展和村庄规划实施的难点,对于发展意愿,村民最多提到的就是如何将现有集体土地的开发合法化,如何获得土地开发指标进行建设,政府部门则更多地希望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征收,将集体土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中,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满足地区发展的用地需求和所谓的公众利益。政府部门征收农地往往采用资金补偿或者返还经济发展预留用地、拆迁用地等手段实现,然而实际操作中,返还的经济发展预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往往难以兑现,造成了政府与乡村之间的矛盾不断累积。因此,村民对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往往抱着不信任、不理睬的态度,产生大规模的违法建设行为。

  村庄规划的编制通常面临着多种规划叠加的问题,涉及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村庄布点规划等等,这些规划由于组织编制的主体不同、编制的时间不同、编制的标准不同,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无法协调的问题。同时,更重要的在于这些规划往往未得到村民的真正认可,因此,在实际实施中,形同一张废纸,村庄建设并不按照编制的规划进行。

  《城乡规划法》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医院,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条文内规定了村庄的编制内容,没有规定编制的深度与编制的针对性。而现行的村庄规划编制法规标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村庄规划编制办法(2000)、《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199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等对广州现有村庄类型而言,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强,难以适应村庄现实和未来的发展情况。这一问题在近郊型村庄的规划编制中尤为突出,近郊型村庄因临近成城市增长边界,其规划编制的重点应在于给村庄需要发展建设的集体土地规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方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管理。而对于远郊型村庄则更偏重于村庄的建设规划。

  我国面向农村地区的规划体系目前还不完善,针对性较强的技术方法也相对不足,应结合乡村建设需求,制定差异化的村庄规划编制体系。广州新一轮的村庄规划就首先提出了科学划分村庄类型,将全市村庄划分为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和搬迁村。这种类型的划分不是根据行政等级而是根据村庄发展与城市空间拓展的关系,充分地考虑和体现了城乡统筹的思想。对于城中村,应采取将其纳入城市范围,统一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政策;对于城边村,规划的深度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并编制建设用地控制图则,提出用地性质和强度要求,以便进行土地管理和行政许可;对于远郊村,应着重制定村庄建设规划,规划深度应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一致;对于搬迁村,则应通过村庄布点规划统一考虑。此外,对于纳入各级保护名录和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的村庄,应编制保护规划。

  在实际操作中,国家给予某一行政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的绝大部分都被城市占有,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开发控制标准的城市政府存在着“先天”的对待集体土地开发的不公平(魏立华等,2010年)。这种不公平正逐渐造成更大规模的村庄违法建设,使乡村的发展更加偏离的城乡统筹发展的道路和政府的管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正视村庄自身发展的需求,正视村集体及村民通过集体物业和宅基地租金生存并发展的现实。广州正在通过新一轮的乡村规划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指标来解决,但是笔者认为平衡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用地指标不用仅仅通过一轮轮的“村庄规划大作战”和“特事特办”来解决,而应建立稳定的标准和机制,每年的土地计划制定应统筹考虑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用地指标的比例,从而保证城市和乡村发展的公平性。

  三规合一是广州规划实践的一大创新,所谓的“三规”指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个规划之间存在内容重叠、协调不周、管理分割、指导混乱,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是“三规合一”。在本轮村庄规划中,在各行政区“三规合一”方案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协调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并对全覆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等进行了梳理和调整,这对于村庄规划的实施起到关键的作用,使村庄规划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 魏立华. 珠江三角洲新农村建设的路径辨析_渐次性改良还是彻底的重构.城市规划,2010第,34卷第2期.

  [2] 雷诚,赵民. 乡规划体系建构及运作的若干探——落实《城乡规划法》中的乡规划,城市规划.,2010,第33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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