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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强化民主审议确保规划科学透明天博

所属分类:天博新闻发布时间:2024-08-15 06:28:08点击量:

  《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级政府负责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县级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均需先通过各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流程。审议过程中,常委会成员的意见与建议将转交至本级政府,以便其深入研究和妥善处理。

  同样地,对于镇级政府组织编订的镇总体规划,在提交至上一级政府审批之前,也必须首先经过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程序。镇人大代表的审议反馈将交由本级政府,作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规划的重要参考。

  在正式向上级政府报送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镇总体规划进行审批时,规划编制机关需一并附上本级人大常委会成员或镇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以及基于这些意见对规划所做出的修改和调整情况,以确保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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