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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控规条例》及《指引》设立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英文名称是:Territorial Spatial Planning Commitee of MAOMING,简称TSPMM。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和《控规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或审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环境工程项目设计等相关规划设计;
(三)审议大型及敏感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城市敏感性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
(四)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3.重要城市公园;
(八)审议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规定等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成员49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公务委员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实行部门席位制。公务委员应当包括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规划委员会秘书长、茂南区、电白区区长,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根据议题需要可增设与议题相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作为列席委员。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和公众代表由空间规划、产权、历史文化、园林、生态、建筑、市政、交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产生。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5年。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相应的议事范围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表决。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论证草案;
(三)审议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草案和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目的城市设计草案;
(四)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块变更规划条件;
(五)对城市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六)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异地保护方案或者改造拆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维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评审,为研究制定我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法规、保护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成员17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交通、市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生态环境、产权登记、历史文化、园林、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换届工作在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对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含专业委员会)进行管理,如委员变更、出勤参会情况和培训学习等;
第十六条部门席位制中的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成员。其所在职能部门要指派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工作。
第十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生态环境、产权登记、历史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规划中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的委员不得少于到会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3。
第二十条茂南区、电白区、滨海新区、高新区和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以及市直属部门涉及需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或议题,由与项目或议题有关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市直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相关程序、资料完备并取得专家论证会意见的项目或议题,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规划委员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会要求的,退回会议申请;对于材料不完备的,要求提出项目或议题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补充或更正申请材料。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一)项目或议题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或议题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会议申请,并同时将项目或专题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经市规划委员会分管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3天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三)会前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2/3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市规划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
专业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必须经与会人员的2/3以上(包括本数)同意,且同意人数必须超过专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方能通过。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后生效。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纪要发送给与会委员,并将会议形成的最终审议意见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公告。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纪要和决议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有关会议安排有涉密项目或议题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并在会后将资料全部交回,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统一管理。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经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或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审议不予通过的事项,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告知。
第二十八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资格条件是:
(一)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遴选。经市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可同时向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二)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广泛关注公众意见;
(四)应特别关注困难群体或个体的合理诉求,并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历史遗产。
(一)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发表的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做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对委员会其他委员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一)应不断寻求和接受国土空间规划知识培训,以适应国土空间规划实践和专业技术发展的新要求;
第三十六条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多数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二次修订)的通知》(茂府〔2013〕90号)同时废止。
1.重点地区:系指近期建设范围中,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以新开发建设活动为主、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建设的地区,需要城市政府集中优势资源进行建设和管理,发挥其对城市整体发展的带动和提升作用。
2.重要地段:系指中心政务区、中心商业区、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城市主要道路(快速路、主次干道)两侧规划绿化带外侧各100米范围;高速路、快速路自道路中心两侧各300米范围,城市主要河流两岸各150米范围。具体范围近期主要是近年新建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产业发展集聚地区。
3.重大项目:系指城市建设与市政交通建设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如铁路、轻轨、高速公路、快速路、机场、港口等重大工程区域;10万平方米规模以上的居住区规划和4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设计;标志性的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方案及调整;自然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内5公顷以上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及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投资超过5千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道路、广场、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城市雕塑方案及人行天桥、地下隧道设计方案。
为规范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切实发挥市规划委员会作为茂名市人民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结合茂名市空间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相结合的议事制度;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
二、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
三、市规划委员会下设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和办公室。
四、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交通、市政、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成员17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五、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名,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国土空间规划、建筑、生态环境、产权登记、历史文化、园林、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成员17名,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七、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2/3。八、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人数不得少于该委员会委员总人数的2/3。九、市规划委员会召开时,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非公务人员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审议或审定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环境工程项目设计等相关规划设计;
(三)审议大型及敏感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大型公益设施项目;(2)大型工业项目;(3)城市敏感性重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
(四)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1)重大公共建筑;(2)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3)重要城市公园;
(八)审议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规定等与国土空间规划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规划委员会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提出审议意见,具体内容:
(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论证草案;
(三)审议城市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草案和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目的城市设计草案;
(四)审议符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地块变更规划条件;
三、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授权,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具体内容:
(五)对城市重点地区和重要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六)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异地保护方案或者改造拆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维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评审,为研究制定我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法规、保护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决策咨询;
一、项目或议题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或议题向市规划委员会提交会议申请,并同时将项目或专题材料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经市规划委员会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委员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将议程和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通知委员审阅;
三、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时会议即可召开。规划委员会坚持回避的原则,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亦可根据需要在表决时回避。
四、会议召集人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需进行最后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不参加表决。
五、市规划委员会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到会委员有2/3同意即为表决通过;经主任委员同意,市规划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的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同等。
六、市规划委员会决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签署。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规划委员会会议,妥善处理工作矛盾,每位委员出席率不得低于75%。二、各位委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三、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四、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属于内部文件,参会委员应妥善保管,会后须将会议资料交回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处理。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五、有关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披露。天博 天博的官方网站天博 天博的官方网站天博的官网 天博平台 app天博的官网 天博平台 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