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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城乡规划基本知识

所属分类:天博新闻发布时间:2024-02-21 12:38:34点击量:

  天博天博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③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④总平面布置图及建施图(2份);⑤加盖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印章的建筑面积分类统计表;⑥若有自建人防设施的,须提供人防部门审核意见书或审查意见;⑦消防部门消防审核意见书;⑧属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涉外项目等,须提供相关部门审查意见;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提供省建设厅抗震设防专项设计审查报告。

  规划股经办人现场踏勘、初审(工业企业4个工作日,其余8个工作日),负责人复核(工业企业3个工作日,其余3个工作日)。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16、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民疏散避难的楼层。

  1、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7、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地形图:通过测量编制而成的,反映建设用地实际地形、地貌、地物的平面图。

  11、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

  2、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的程序为:

  规划股经办人初审(工业企业1个工作日,其余4个工作日),负责人复核(工业企业半个工作日,其余3个工作日)。

  规划股经办人初审(工业企业4个工作日,其余7个工作日),负责人复核(工业企业3个工作日,其余4个工作日)。

  ④原有建筑、施工用房、临时建筑以及其他建设拆除情况说明、竣工测绘图纸及竣工查丈报告三份;

  5、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股经办人员现场踏勘、初审(工业企业2个工作日,其余4个工作日),负责人复核(工业企业1个工作日,其余3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新增用地项目):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复印件(未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③用地规划蓝图(即基地最新实测1:500比例尺地形图蓝图)5份及电子文件1份,其中1份蓝图需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④县级以上重要项目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易燃易爆物品应附送其主管部门意见书。⑤涉及水利、环保、文物保护、国家安全局抗震减灾管理的,应附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6、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城市“四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发改局立项批文;③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④经批准的建筑方案设计图(8份总平面布置图、3份单体方案图文本、彩色效果图2份及电子数据文件1份);⑤经批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所附规划红线图复印件;⑥设计方案会审纪要,高层建筑应提供消防初步审查同意意见书;⑦基地内部或周围有需保护的文物设施,应提供保护建筑视线分析图。

  2、建筑控制线: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务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规划股组织召开评审会并形成会审纪要(工业企业7个工作日,其余10个工作日)

  ②建筑设计方案文本、总平面布置图各12份;彩色效果图2份及电子数据文件1件;(申报时先提供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及总平面布置图各3份,召开方案评审会时再提供9份)

  3、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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